行政院會今天(14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明訂地方可以設置「性交易專區」,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以及媒合性交易都不處罰;在專區外的性交易,則不論娼、嫖、媒合者都要罰。
大法官會議第666解釋,宣告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相關規定將於今年(2011年)11月失效。為配合該項規定失效,行政院會14日通過社維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可以從事性交易的區域。在區域內從事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都不處罰;但區域外,不論娼妓、嫖客或是媒合者都要罰。草案也明訂,對於在性交易專區外從事性交易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專區外媒合性交易者,則可處3天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現行社維法中規定,基於調查需要,警方對於違反社維法者可留置24小時。由於馬英九總統已簽署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符合這兩項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意旨,本次修法也刪除社維法中此項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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