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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大利多 企業贊助可抵稅 (中央社)
13 Jun 2011, 4:09 pm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晚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明定企業贊助培養運動員、捐贈運動器材、場館給學校,支出可以納入所得稅抵減。

另外,為了增加國內觀賞運動比賽的人口,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也明訂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並得發放「運動體驗券」。

為具體扶助體育活動及相關的運動產業,立法院院會晚間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獎助條例」,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說,台灣的運動產業其實具有足夠的潛力,政府應該比照文創產業的模式,以獎助和優惠方式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未來企業贊助培養運動員、運動團體、捐贈運動器材、場館或門票給學校,支出可以納入抵減所得稅。

條文也明定,體育團體舉辦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認定標準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與財政部定之。

另外,政府得捐助設立「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以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主管機關對於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從事有助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得專案編列經費補助薪資的30%,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

對於延聘外籍專家來台、運動員專業認證和延攬運動員到學校任教不受學歷限制,條文也有規定,相關辦法將由體委會訂定。1000613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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