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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頭條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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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檢抨李「卸責無悔意」
30 Jun 2011, 12:00 am

【起訴書摘要】
有關國安秘帳「0案」墊款遭侵占挪用至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下稱臺綜院)案件,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業於本(30)日偵查終結,被告即李前總統登輝、劉泰英二人經檢察官以共犯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認為被告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0案」歸墊之剩餘公款美金779萬7193元,以洗錢方式不法挪供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惟念及其已年邁及對國家之貢獻等情,請求量處適當之刑;被告劉泰英共同侵占公款等犯行明確,復私吞其中之美金44餘萬元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猶矢口狡賴,品行惡劣,惟考量其已將侵占所得返還國安局及年事已高等情,亦請量處適當之刑。

貳、起訴證據及理由概述
一、「奉天專案」基金係屬法定預算外之公款,其動支運用必須經總統之指示及同意,方得為之,又國安局為補回「奉天專案」本金因「0案」之墊款支出,殷宗文乃逐年簽奉被告李登輝核准,先後以國安局未繳庫之84年度預算經費結餘1億1135 萬元、85年度預算經費結餘1100萬元及86年度預算經費結餘7028萬5000元,共計1億9263萬5000元,均歸墊「奉天專案」基金,迄87年1月9日,殷宗文簽呈李登輝核閱之87年上半年度「奉天專案」基金庫存明細表,其中所列「0案墊款」一項,僅餘差額8940萬8860元待補等事實,業經證人丁渝洲、徐炳強、趙存國證述甚詳,互核相符,並有被告李登輝親自批閱之84年7月3日、85年7月15日、86年5月26日、87年1月9日、87年6月29日、88年1月11日國安局局長殷宗文簽呈及「奉天專案」基金庫存明細表附卷可稽,而殷宗文前開簽呈及檢附之基金庫存明細表,已詳細且逐筆地敘明國安局以84至86年度預算經費結餘歸墊「0案墊款」,及尚待補之8940萬餘元金額,是被告李登輝辯稱不知國安局有以年度預算結餘歸墊「奉天專案」基金云云,顯不足採信。

剩餘公款挪臺綜院

二、91年3月間,媒體揭露國安局秘帳事件,徐炳強為求自保,乃找時任國安會祕書長殷宗文研議解決方法;同年月下旬,殷宗文、徐炳強即至被告劉泰英辦公室,要求劉泰英補簽領款收據,並請託劉泰英連繫面見被告李登輝;同年月26日下午,殷宗文、徐炳強於被告劉泰英之陪同下,在桃園大溪「鴻禧山莊」面見被告李登輝,殷宗文請求以補辦公文之方式,俾應付國安局之查帳,然為被告李登輝所拒絕,故乃指示徐炳強草擬如附件所示之備忘錄及報告書以為代替等事實,已經證人徐炳強結證屬實,並有劉泰英親簽之領款收據及附件所示殷宗文、劉泰英、徐炳強等3人簽名之備忘錄、徐炳強自書之報告等在卷足憑;被告劉泰英雖辯稱伊不知殷宗文與被告李登輝在談何事,但亦證實當日確實有陪同在場,是被告李登輝供稱僅殷宗文與徐炳強找伊面談,被告劉泰英均未在場云云,要非事實。
前所述,「奉天專案」基金若非總統之同意與指示,無人能予以動用,設若殷宗文令徐炳強交付前開款項予劉泰英,事先未得被告李登輝之指示或同意,其焉敢前往要求被告李登輝補簽公文,又徐炳強交付款項予劉泰英,若非出於被告李登輝、劉泰英及殷宗文之決定,則被告劉泰英又何須連繫並陪同前往面見被告李登輝,甚於備忘錄上簽名確認,足認將「0案」剩餘公款挪移至臺綜院,確係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之謀議與決定。

批劉泰英誆稱不知

三、臺綜院第四所係於86年8月間奉被告李登輝核定成立,雖設於臺綜院,惟人事、業務獨立,為國安局之外圍機構,經費亦由國安局專案補助。國安局於87年3月間,已撥付第四所開辦費1000萬元;87年7月間,再以「00專案」名稱,撥付第四所87年7月至12月之維持運作經費1024萬8778 元、317 萬110 元;88 年3月間,復以「00專案」名稱,撥付第四所88年1月至12月全年度之維持運作經費2652萬9967元,且第四所經費採實報實銷方式,是88年這段期間,第四所並未有大量經費需求之情形,已經證人劉選生、林碧炤證述綦詳。又國安局撥付經費予第四所之程序,均係援引國安局往例,由負責之業務單位即第四處副處長劉選生簽請局長核准後,交由會計處撥款,再由劉選生攜帶現款交付予臺綜院執行秘書梁榮輝簽收,梁榮輝再將款項交予劉淑蓉或第四所秘書張嘉宜管理,且均有帳載、領據可查,已如上述。反觀本件「0案」剩餘公款,其數額之鉅已非上述國安局撥付予第四所經費所可比擬,然其交付予臺綜院之過程,國安局內部竟無任何文件資料可查,甚連時任國安局局長之丁渝洲、第四所所長之林碧炤均毫不知情,而交付之對象竟係一再辯稱第四所非伊所管,伊不知第四所情形之被告劉泰英,且款項來源如係合法正當,大可依循往例提領現款交付入帳,又何須大費周章,以美金購買美金旅行支票,再透過尹衍樑將美金旅行支票兌換臺幣後回贈給臺綜院,是被告劉泰英先前於調查、偵訊筆錄辯稱,復又稱不知款項來源云云,均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李劉殷為共同正犯

參、起訴法條及求刑
一、查被告劉泰英於行為時,並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登輝與殷宗文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應依該條例處斷,是核被告李登輝、劉泰英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等罪嫌;被告劉泰英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李登輝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與洗錢罪間;被告劉泰英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洗錢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23前第56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就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犯行,其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年邁符合減刑規定

二、末查,被告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公帑不法挪供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惟念及其已年邁,合於刑法第63條之減刑規定,及對國家之貢獻等情,請求量處適當之刑。被告劉泰英共同侵占公款等犯行明確,復私吞其中之44餘萬元美金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猶矢口狡賴,品行惡劣,惟考量其已將侵占所得返還國安局,及年事已高等情,亦請量處適當之刑。

完整內容可見最高檢察署網頁(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1630102551709.pdf

李登輝、劉泰英 侵占國安密帳大事紀

◎1993/09
劉泰英、尹衍樑在中華開工業大樓開會,仿日本野村綜合研究院,設立台灣綜合研究院,次年1月完成法人登記。
◎1994/05
李登輝出訪南非,金援1050萬美元,折台幣2億8204萬3860元,由國安局從奉天專案經費撥款,以代號「鞏案」支應。
◎1995~1997
國安局逐年以預算盈餘歸墊「鞏案」,還差8940萬8860元。
◎1997
台灣綜合研究所陸續購買院舍、裝潢、辦公設備,需款4億7000萬元。
◎1998
李登輝、劉泰英、殷宗文合謀,挪用國安局「鞏案」歸還奉天專案的2億5000萬元,因為這筆錢不會顯示在奉天專案基金帳目上。
同年9月國安局另行文外交部催討「鞏案」1050萬美元,及另案墊付的30萬美元,共1080萬美元,外交部即歸還。
◎1999/04
國安局少將會計長徐炳強7500張美元旅行支票、29餘萬美元送到中華開發給劉泰英。劉泰英再將錢轉交尹衍樑,尹洗錢後再以捐款名義,捐給台灣綜合研究院2.5億元。劉另侵吞其中44萬美元。
◎2000
總統大選後,國安局上校出納組長劉冠軍捲款潛逃,「鞏案」曝光。
◎2002
媒體報導國安秘帳案,國安局派人查帳,發現李登輝、劉泰英、殷宗文挪用公款。
※資料來源:特偵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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